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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7-04 】 点击: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宛医专校〔2011〕78号)

为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快速发展,激励广大教师及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事业,争创一流业绩,表彰和奖励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和业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评选周期

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学年进行一次。

三、评选的原则及名额

㈠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

3、坚持注重实绩、注重表现的原则。

4、坚持民主推荐、群众公认的原则。

㈡推荐评选名额

教学系部按系部教职工总数的15%推荐评选(其中专任教师所占名额为本系部指标总数的90%左右);党群、行管、教辅等处室按支部人员总数的7%推荐评选。

四、评选条件

㈠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清正廉洁。

3、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三育人”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5、申报优秀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㈡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

1、教学效果评定优秀,受到学生、同行及专家的好评。

2、超额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3、超额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㈢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服从大局,服务教学;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团结协作。

2、为一线基层服务态度好、意识强,在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党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1、发生教学、医疗事故的;

2、受学校通报批评的;

3、受党纪、政纪处理尚未解除的;

4、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人员;

5、违反社会综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评选程序

1、各支部依据申报条件和评选条件,能量化则量化标准,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进行推荐。

2、各支部按学校下达的名额遴选推荐候选人,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呈报600字以上书面推荐材料,推荐材料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人事处。

3、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七、表彰奖励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八月底前评选。如果确定的人选为兼职教师且符合优秀教师评选条件的,则命名为优秀教师;如果确定的人选为行管、教辅人员则命名为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校于教师节前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