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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工资标准的情况说明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8-10 】 点击:

关于执行新工资标准的情况说明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宛人社办[2016]11号关于转发《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校已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现对工资做如下调整:

1、按照豫政办[2016]190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文件要求,我校已完成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审批工作,现对我校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2、按照宛人社薪[2016]17号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我校已完成绩效工资标准调整审批工作,现对我校在职人员调整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3、按照豫政[2015]68号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办[2015]145号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文件要求,现对我校在职人员扣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职业年金(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4%),缴费基数为按照豫人社[2016]1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计算的2016年年平均工资额;

4、原工资组成中预增发、2016预发不再发放。医疗保险缴纳基数待市医保中心通知后另行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按新标准调整,由计财处按相关规定执行。

5、未上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新调入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等人员暂不做调整。

6、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处直接拨付,我校仅发放文明奖、校内补助。离休人员工资仍按原标准在校发放。

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人事处王老师、赵老师:63526328

特此说明。

人事处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