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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关于加快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5-29 】 点击:

南阳医专关于加快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实施办法

宛医专校〔2010〕93号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南阳医专关于培养认定“双师型”教师工作的意见》(宛医专校[2009]51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从今年秋期起通过采取教学与实践定期轮换的办法,加快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步伐。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开展实践性锻炼对学校事业的发展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一是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对“双师”素质教师培养的要求精神(教高[2006]16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和医学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对理论课教师实行实践轮训,必将有利于加快我校双师教师的培养步伐。二是提高理论课教师实践能力和社会知名度的需要。通过轮训增强教师实践操作的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有利于临床知识的传授,提升教学水平。同时,通过实践锻炼也可以让教师在医疗行业中的影响扩大,提高社会知名度。三是发挥附属医院优势,构建校院一体培养模式的需要。充分发挥三所直属附院的优势,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训条件的同时,也把它作为培养双师教师的重要基地,真正实现校院一体的培养模式。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实践锻炼可有效改变教学过程中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技术操作的现状,提高教学质量,尽快提升学校办学实力,及早实现提升办学层次的目标。五是提高教师津贴补助的需要。一部分教师参与实践锻炼后,一方面增加了专职教学人员的学时和学时津贴;另一方面,教师实践锻炼期间,学校还发放一定的津贴,带薪带贴去实践锻炼,使教师的总体收入有所提高。

二、实施措施

各系(部)要根据下一年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核算本系(部)专职从事教学任务的教师数量,其他教师轮换从事实践工作或进修学习(教研室主任和年龄距退休2年以内的教师不作硬性要求,自愿参加)。

1、医疗实践和实验工作。医、药、护、技专业的教师可以到三所附院参与医疗实践工作(包括临床进修),或者从事实验教学和技术工作。

2、辅导员工作。非医学专业教师可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

3、业务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外出进修学习,每年选派一定数量教师进名校理论进修学习或者到国家级实训基地进修学习。

三、方法与程序

各系(部)根据教学规律和实践锻炼的岗位不同统筹安排参与实践锻炼的教师,保证至少五年内专职教师轮换一遍。

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每年按本系(部)专职教师20%左右的比例选派,每次实践不少于半年,五年内不少于1年时间(不超过2次),原则上自每年8月1日或2月1日开始;非医学类专业教师每年按本系(部)专职教师10%-15%的比例选派,从事辅导员工作的轮换周期为2年(即选派比例第一年占专职教师的10%-15%,以后每年达到20%-30%),原则上自每年8月1日开始。

各系(部)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于每年6月或12月底前将参与实践锻炼和进修人员名单和时间报人事处,并填写申请表。

到附院从事医疗相关工作的,根据各附院的业务量、岗位情况以及个人申请从事的专业,由人事处负责协调、分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从事实验和辅导员工作的,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人事处负责分配;外出进修人员的办理程序等有关事宜按宛医专人字[2007]80号文件执行。

四、管理与考核

教师从事实践工作期间接受所到工作单位的领导,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参加所到工作单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由所到工作单位进行管理和考勤考核。到附院工作的,各附院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报学校人事处、校办(督查科),学校督察科对其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实践锻炼结束后填写实践工作鉴定表一式两份,连同实践过程中的考勤情况一起由系(部)和人事处各存一份。

五、待遇

1、到附属医院参与医疗实践的教师,工资和超工作量津贴(按0.7系数享受)由学校承担。学校按其原工资标准拨付给各附院,由附院根据考勤和考核情况发放给个人。超工作量津贴由人事处和督查科根据附院的考勤情况由财务处拨付到原所在系(部)发放。各附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从事实践教师的工作职责及表现发放一定的劳务费。

2、从事实验和辅导员工作的,比照同类人员由所到工作单位考核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3、外出进修人员的工资照发,超工作量津贴按照宛医专校[2009]103号文件规定享受0.5系数。

4、实践锻炼和外出进修不影响年度考核和正常的职称晋升,期间的工作量在职称晋升时不计入基数。今后专职教师实践性锻炼要作为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职称晋升者,五年内须有一年以上的实践锻炼经历。

5、其他待遇按学校在职人员标准享受。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践工作申请表.doc

附表2: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践工作鉴定表.doc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