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党小组设置
第一条 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党小组。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20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
第二条 党小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支部设置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对党小组的设置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党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一)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党员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等;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深入进行谈心谈话,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预备党员考察、党费收缴等日常工作,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实际困难;
(五)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五条 党小组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召开。会前,党小组组长应当向党支部请示,确定会议内容,将议题通知全体党员;会上,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讨论。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会前,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组织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充分听取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根据党支部统一安排,督促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评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八条 谈心谈话。党小组组长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九条 主题党日。突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引导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党小组开展主题党日,应当报党支部同意。
第四章 党小组组长
第十条 党小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党员;
(二)政治素质高,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三)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一般由所在处、室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党小组组长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完成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任务;
(三)根据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向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五)组织党员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有关情况;
(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收缴党费;
(八)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小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责、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党小组工作的领导,积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党小组组长进行约谈或者调整。党小组每年年底应当向党支部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把党小组建设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小组活动,指导督促党支部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完善党小组设置,规范党小组活动,加强党小组组长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小组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